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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人陈某与原告人陈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刑初7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1985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洪泽县。委托代理人晏德熙、殷明,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某,男,196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委托代理人李允治、王丽,江苏李允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与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一案中,原告人陈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吕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岳永俊人民陪审员  李建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绍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