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王晓东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62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人民东路228号。代表人:杨红英,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晓东,男,1972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秀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申请执行王晓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二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二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振 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