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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贵州博亿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博亿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240号原告:贵州博亿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83室。法定代表人:陈登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孝蓉,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晨华路3号。法定代表人:黄深红,职务不详。原告贵州博亿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博亿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博亿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宁 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千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