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第6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育坚与戴宏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育坚,戴宏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第6096号原告陈育坚,男,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炎陵县。被告戴宏文,男,汉族,1979年7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武冈市。委托代理人薛学峰,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育坚与被告戴宏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育坚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育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育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退回诉讼费225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育坚承担。审判员 方 永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嘉芮(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