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1民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潘钜金与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钜金,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1民878号原告:潘钜金,女,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XX,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潘钜金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钜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钜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7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口头承诺周转一个月。被告收款后于当日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一拖再拖,原告遂向法院起诉。XX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潘钜金的丈夫与XX经朋友介绍认识,2017年2月17日,XX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潘钜金的丈夫借款。潘钜金于当日给付XX80000元,XX出具借条一张交潘钜金持执。此后,潘钜金多次催要借款,XX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潘钜金提举的借条原件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向被告给付借款8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该笔借款事实清楚。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因双方即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1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潘钜金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泽慧裁判文书适用法规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例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自然人收到借款时;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