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刘东成与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成,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5897号原告刘东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詹艳锋,女,1984年7月7日生,系原告刘东成之妻。被告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街***号*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552335562G。法定代表人李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姣,女,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原告刘东成与被告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润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东成的委托代理人詹艳锋,被告御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东成诉称,2014年3月5日,其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昆明路西段“昆明时光”DK-1幢1单元11层1102号房,总金额356321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146321元。其于2014年8月9日收房,双方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明确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由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截止目前,被告在交房后36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房屋权属备案登记,致原告不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按已付房款1%向其支付违约金3563.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御润公司辩称,违约责任并非由其公司造成的,其公司很早之前已将手续交至政府,但一直未审批完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沣渭新区昆明路“昆明时光”第1幢1单元11层11102号房,房屋总价款356321元,原告于签订合同时支付首付款146321元,余款21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被告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和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由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足额支付房款356321元,被告于2014年7月6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御润公司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的相关资料报产权机关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2月17日,在西安晚报发布受理被告御润公司的房屋权属登记通告,载明“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立丰·惠泽苑(昆明时光)DK1-1、2、3、4幢,DK2-1、4幢、幼儿园,DK3-1、2、3、4、5、6、7、8、9、10、11、12、13、14、15幢,及所有地下车库房屋权属登记,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对此有异议的,须在通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逾期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准予登记。”原告认为被告在交房后36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房屋权属备案登记,致使其至今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诉至法院形成诉讼。审理中,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专项维修基金交存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原、被告于2014年3月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沣渭新区昆明路“昆明时光”第1幢1单元11层11102号房,房屋总价款356321元,原告于签订合同时支付首付款146321元,余款21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被告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和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由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足额支付房款356321元,被告于2014年7月6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御润公司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的相关资料报产权机关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2月17日,在西安晚报发布受理被告御润公司的房屋权属登记通告,载明“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立丰·惠泽苑(昆明时光)DK1-1、2、3、4幢,DK2-1、4幢、幼儿园,DK3-1、2、3、4、5、6、7、8、9、10、11、12、13、14、15幢,及所有地下车库房屋权属登记,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对此有异议的,须在通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逾期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准予登记。”原告认为被告在交房后36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房屋权属备案登记,致使其至今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诉至法院形成诉讼。审理中,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专项维修基金交存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