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务川自治县鑫源石材加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务川自治县鑫源石材加工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15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务川自治县鑫源石材加工厂。住所地:务川自治县涪洋镇前进村严家坝组。法定代表人:张旭,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波,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飞,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上诉人务川自治县鑫源石材加工厂(以下简称鑫源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王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6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6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务川自治县鑫源石材加工厂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易大刚审 判 员 周亚琼代理审判员 陈文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