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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务川自治县鑫源石材加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务川自治县鑫源石材加工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15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务川自治县鑫源石材加工厂。住所地:务川自治县涪洋镇前进村严家坝组。法定代表人:张旭,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波,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飞,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上诉人务川自治县鑫源石材加工厂(以下简称鑫源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王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6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6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务川自治县鑫源石材加工厂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易大刚审 判 员  周亚琼代理审判员  陈文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