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吉云与任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云,任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121号原告:杨吉云,男,1973年11月29日生,住张掖市。被告:任均,男,1968年9月16日生,住武威市。原告杨吉云与被告任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杨吉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吉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吉云负担。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