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4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褚庆荣、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庆荣,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297号申请人:褚庆荣,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强,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褚庆荣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褚庆荣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王强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五里井13幢3层304室房产(合瑶字第××号),褚庆荣以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金寨路369号508室房产(合产字第××号)为其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褚庆荣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强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五里井13幢3层304室房产(合瑶字第××号),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褚庆荣以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金寨路369号508室房产(合产字第××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褚庆荣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安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