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0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永能与苏波、李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能,苏波,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09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永能,男,1967年1月19日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苏波,男,1962年3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李瑞,女,1964年5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李永能与苏波、李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俩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俩被执行人均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瑞银行存款16451.37元并已退付申请人。本院查明,本案原审法院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查封了俩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阳澄××花园××室的房地产。2016年4月8日,案外人辛斌、李敏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主张上述房地产所有权,认为本院不应该处置上述房地产。本院经审查做出(2016)苏0507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申请。俩案外人不服本院裁定又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号为(2017)苏0507民初5604号,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故上述房地产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获俩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车辆、房地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将俩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表示:涉案房地产因执行异议案件导致法院暂无法处置执行,未发现俩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