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宜昌开发区强林商贸行与李晓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开发区强林商贸行,李晓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361号原告宜昌开发区强林商贸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6-2-102号。经营者田培,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李晓红,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开发区强林商贸行与被告李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开发区强林商贸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晓红的银行存款2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宜昌开发区强林商贸行以其所有的鄂E×××××飞碟牌小型普通客车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开发区强林商贸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晓红的银行存款2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楠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