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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8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翠莲与郝建成、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莲,郝建成,张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8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翠莲,女,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府谷县。委托代理人:刘守中(系申请人刘翠莲侄儿),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郝建成,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张海军,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翠莲与被执行人郝建成、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海军名下的某某牌小型汽车一辆。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海军名下的上述车辆被本院(2016)陕0822执128号霍斌与张海军、杨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在先,且在该案中已将上述车辆交付申请人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海军名下的某某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