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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某某西安分行与李某某、西安某某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某某西安分行,李某某,西安某某某有限公司,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西安分行,住所地某某。负责人赵某某,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某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某。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辛某,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某某某。关于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李某某、西安某某有限公司、辛某、李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某某、西安某某有限公司、辛某、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书面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李某某已经按照民事判决书内容向其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已履行完毕,并请求本院终结执行。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