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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6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王诉被告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王,XX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839号原告:王王,女,汉族。被告: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诉被告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王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王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后,原告承担162.5元。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梦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