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6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王诉被告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王,XX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839号原告:王王,女,汉族。被告: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诉被告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王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王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后,原告承担162.5元。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梦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