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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4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春寿与唐耀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寿,唐耀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4707号原告:陈春寿,男,汉族,1989年7月9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宋智军,系广东穗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卓和,系广东穗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耀荣,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0号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负责人:李学伦。委托代理人:吴关劲,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陈春寿与被告唐耀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春寿的诉讼请求:1、被告唐耀荣、永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32739.72元;2、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付;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永安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对原告的部分诉求有异议(详见附表)。被告唐耀荣辩称:请法院审查。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被告唐耀荣驾驶粤Y×××××轿车,与陈春寿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陈春寿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唐耀荣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春寿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2月11日出院,住院共计36天,医嘱暂休三个月,定期门诊复诊,不适随诊。出院后,原告继续在该院治疗。原告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0115.3元,其中被告唐耀荣垫付9917.4元。2017年3月3日,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陈春寿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合计1500元。原告陈春寿为农村居民,至定残时年满27周岁,其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原告有被抚养人三人,为父亲陈荣生、母亲徐明新、女儿陈某,抚养年限分别为11年、12年,18年,陈荣生、徐明新共生育了包含原告在内的五名子女。被告唐耀荣驾驶的粤Y×××××轿车登记所有人为其本人,该车在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合共141211元(详见附表)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原告各项损失,应由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10000元(附表第一至二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附表第三至九项)。合计120000元。超出部分21211元,由被告唐耀荣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2726.6元。扣除被告唐耀荣垫付的9917.4元,其还应赔偿原告2809.2元。综上,原告在本案中应得的赔偿款为122809.2元。原告诉请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0000元予原告陈春寿。二、被告唐耀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809.2元予原告陈春寿。三、驳回原告陈春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春寿负担110.4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335元,被告唐耀荣负担32元,两被告负担的份额并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剑锋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10115.3元197.9元不确认。依据票据予以支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3600元无异议。原告住院36天,100元/天×住院36天=3600元。三残疾辅助器具费140元140元不认可。依据票据予以支持。四护理费2520元3600元应按照70元/天计算。原告住院36天,按照一般护理标准70元/天×36天=2520元.五误工费15206元18900元不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其工作及收入情况,其事故发生前月均工资为4500元,事故发生后共计发放工资2494元,计得4500元/月÷30天×118天(事故发生之日至定残前一天)-2494元=15206元。六交通费700元2000元不应支持。酌定。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104429.7元104429.7元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残疾赔偿金计得:34757.2元×20年×10%=69514.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得25673.1元/年×18年×10%×1/2+25673.1元/年×(11+12)年×10%×1/5=34915.42元。上述合计104429.82元。原告诉请104429.7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八鉴定费1500元1500元不认可。依据票据予以支持。九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10000元过高。酌定。合计141211元被告垫付被告唐耀荣垫付9917.4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