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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0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雷某1、雷勇光等与谭行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1,雷勇光,谭行增,叶汝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051-2号原告:雷某1,男,200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所地:廉江市。法定代理人:雷某2(雷某1之父亲),男,1951年10月13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所地:廉江市。原告:雷勇光,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所地:廉江市。委托代理人:叶军,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谭行增,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叶汝青,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海滨大道***号之一金祥花园*幢祥集阁302商铺。原告雷某1、雷勇光诉被告谭行增、叶汝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雷某1、雷勇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某1、雷勇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全亚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博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