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3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宇与蒋莉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蒋莉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3865号原告:张宇,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显龙,吉林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莉丽,女,汉族,1982年10月12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负责人:邵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龙,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宇诉被告蒋莉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宇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于海江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