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中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海富翊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中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写字楼南塔8楼。法定代表人:孔健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仓街188号9层。法定代表人:沈世荣,董事长。原审被告:上海富翊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蒸夏路568号7幢301室。法定代表人:翟峻逸。上诉人成都市中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824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根据合同约定没有拖欠原审被告公司相关应收账款,被上诉人起诉中要求的金额没有事实依据。2、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案系代位权诉讼,应当适用基础合同关系确定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依据与原审被告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合同》提起本案诉讼,即被上诉人取代原审被告的地位向上诉人催讨应收款,故本案应以原审被告与上诉人之间的合同为依据确定本案管辖。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8244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