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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清市支行、尚清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清市支行,尚清峰,潘秀梅,徐月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5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临清市支行。住所地:临清市南门里街369号。被执行人尚清峰,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潘秀梅,女,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徐月田,男,1965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