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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德祥、张德顺等与建德市三都镇新和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祥,张德顺,建德市三都镇新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215号原告:张德祥,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张德顺,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林森,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德市三都镇新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德市三都镇新和村。负责人:方卫星,主任。原告张德祥、张德顺与被告建德市三都镇新和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德祥、张德顺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德祥、张德顺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三都镇新和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祥、张德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张德祥、张德顺负担。审判员  张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家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