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挺,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1月1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挺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江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被告人王挺谎称其是松原市惠民村镇银行信贷员且能够办理贷款,但需要相关费用,并以此为由骗取被害人张金富现金人民币18000元。2017年1月9日,被告人王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记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捕经过、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明、银行转款凭证、借条二枚、收条一枚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人李国军证言、被害人张金富陈述、被告人王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及现实表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挺定罪量刑。被告人王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悔罪。经理审查明,2015年10月份,被告人王挺在网上发布信息,谎称其是松原市惠民村镇银行信贷员,能够办理贷款业务,但需要相关费用,并以此为由骗取被害人张金富人民币18000元。2017年1月9日,被告人王挺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2017年5月3日,被告人王挺的家属退赔被害人张金富13000元,张金富对王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移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报案记录。证明案件来源情况。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挺被抓获的过程。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挺非本行工作人员。收条一枚、借条二枚、转款凭证一张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被害人张金富共支付给被告人王挺1.8万元的事实。证人李国军证言证明:被害人张金富通过自己及本人共支付给被告人王挺1.8万元。被害人张金富陈述证明自己被骗的事实。被告人王挺的供述证明:2015年10月份,其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谎称其是松原市惠民村镇银行信贷员,能够办理贷款业务。同年10月下旬,李国军与其联系办理贷款业务时,称需代办费用2000元,李国军给其汇款2000元。之后其又打电话给李国军称代办费用不够,还需要8000元,之后李国军与张金富到松原市前郭镇育才街开心宾馆的212房间,双方见面后,张金富交给其8000元,加上次的2000元,一共收10000万,并出具了10000元的收条。同年11月下旬,其给李国军打电话称家里装修急需用钱,在开心宾馆的212房间张金富交给自己5000元。同年12月中旬,其又给李国军打电话称家里有事用钱还需要再借5000元,李国军在火车站附近的一个打字社交给其3000元。询问笔录、收据。证实了被告人王挺家属退赔被害人张金富13000元的事实。被告人王挺身份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王挺身份自然情况、无前科。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挺在庭审时能够自愿认罪、悔罪,且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王挺家��的帮助下已部分予以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经本院第六次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生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本四份。审判长 董小红审判员 孙洪江审判员 初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佳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