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2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荣、李珍娟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荣,李珍娟,周洪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2512号之一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4571763H),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孙庆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烽、赵燕鸣,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荣,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李珍娟,女,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周洪达,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通公司)与被告金荣、李珍娟、周洪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荣、李珍娟、周洪达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金荣、李珍娟、周洪达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荣、李珍娟、周洪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771元,减半收取9885.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885.50元,由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无书 记 员 王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