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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孙燕琴与李宗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琴,李宗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974号原告:孙燕琴,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宗阳,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宁夏大学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燕琴诉被告李宗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燕琴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宗阳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燕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燕琴负担。审判员  徐荣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彬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