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谌礼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谌礼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800号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力鸣,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楠,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谌礼春,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延安东路***号电信大楼***层。主要负责人:王新法。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谌礼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戎崧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孙晓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