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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有禄与张正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禄,张正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39号申请人:张有禄,男,白银市平川区人,现住平川区花苑小区A2。被执行人:张正潮,男,汉族,平川区向阳路私房食府业主,现住平川区煤炭局家属楼*号楼。申请人张有禄与被执行人张正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案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03执恢39号案件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强发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