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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朱勤明与郭帅旗、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勤明,郭帅旗,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239号原告:朱勤明,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郭帅旗,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华,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朱勤明与被告郭帅旗、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补正被告送达地址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勤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伟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