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长与韩现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韩现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418号原告:张长,男,194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代理人:懂胖,系张长的妻子。被告:韩现岐,男,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内丘县。原告张长与被告韩现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长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长负担。审判员 胡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