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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长与韩现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韩现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418号原告:张长,男,194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代理人:懂胖,系张长的妻子。被告:韩现岐,男,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内丘县。原告张长与被告韩现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长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长负担。审判员  胡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