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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12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资中县兴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内江校德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谷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校德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谷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25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资中县兴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松山村四、五社。法定代表人:赵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以宏,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内江校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综合批发市场0号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周校德,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谷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魏茂刚,执行董事。解除保全申请人资中县兴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内江校德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谷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川1025民初1256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内江校德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谷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有关财产或银行存款价值14500000元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资中县兴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江校德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谷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和解协议,故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资中县兴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内江校德投资有限公司在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4124012000000XXXX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春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佩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