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成,徐华圣,李凤荣,宋学娟,张士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839号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王建成,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徐华圣,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李凤荣,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宋学娟,女,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张士星,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建成、徐华圣、李凤荣、宋学娟、张士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建成、徐华圣、李凤荣、宋学娟、张士星所有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