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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瑞和昌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什邡市金瑞通包装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瑞和昌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什邡市金瑞通包装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5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瑞和昌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廖达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什邡市金瑞通包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邓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8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金瑞通包装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9869.95元,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渤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