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李闯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李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89年3月28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北镇市中安镇李三村,身份证号2107821989********。被执行人:李闯,男,1985年12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中安镇窟窿台村,身份证号2107821985********。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北中民初字第02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李闯给付原告王艳子女抚养费从2015年9月起每年3000元,共计二年的。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去向,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情况等,并向银行查询未见被执行人有存款,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5)北中民初字第02303号离婚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