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由晓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由晓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57号。代表人:薛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由晓铭,女,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由晓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执字第497号、(2017)黑0103执恢4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