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执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字第189-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南通路95号。法定代表人王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世平,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繁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吉林市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9-11号。法定代表人曲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朴光浩,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市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工程款173,040.00元,因被执行人吉林市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给付剩余欠款金额提出执行异议,故暂缓执行,待执行异议出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民再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孙忠君代理审判员 任宏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源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