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国网吉林长春市双阳区供电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庙山矿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吉林长春市双阳区供电有限公司,长春市庙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吉林长春市双阳区供电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长青公路37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周凯峰,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庙山矿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方家村一社。法定代表人杨青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吉林长春市双阳区供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庙山矿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立 军执行员 钟诚执行员刘吉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铭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