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苏丽、苏丽多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丽,苏丽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特12号申请人:苏丽女,女,汉族,1945年5月11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苏丽多,女,汉族,1950年9月12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丽女要求宣告苏丽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苏丽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苏丽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钧人民陪审员 李顺爱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