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梁启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启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25刑初9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启金,贵州省贞丰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贞丰县看守所。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贞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启金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启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启金为筹集毒资,趁四周无人之机,将陈某放于贞丰县永丰街道星湖湾地下农贸市场车辆出入口旁的四袋辣椒盗走,每袋50斤,合计200斤。经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辣椒价值1500元(人民币,下同)。2、2017年2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启金为筹集毒资,趁四周无人之机,将王某1放于贞丰县永丰街道星湖湾地下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门口的三袋辣椒盗走并销赃给他人,每袋50斤,合计150斤。经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辣椒价值1800元。3、2017年2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启金为筹集毒资,趁四周无人之机,将庹某某放于贞丰县星湖湾地下农贸市场步行入口旁“连环庹家糊辣椒”门口的半袋小米辣椒盗走,重量40斤。经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辣椒价值4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害人陈某、王某1、庹某某陈述;被告人梁启金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启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启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因吸食毒品而盗窃,应对其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梁启金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启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梁启金退赔被害人陈某财物损失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1财物损失人民币1800元;退赔被害人庹某某财物损失人民币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转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金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