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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鑫盛源水产门市部与庞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鑫盛源水产门市部,庞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鑫盛源水产门市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负责人:孙建华。被执行人:庞妍,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鑫盛源水产门市部与庞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14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锦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