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斌、陈伟国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陈伟国,周宇杰,陈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40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斌,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人陈伟国,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辩护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宇杰,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辩护人成彦军,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陈诚,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辩护人沈红,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斌、陈伟国、周宇杰、陈诚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斌、陈伟国、周宇杰、陈诚及辩护人杨群群、由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彦军、沈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初,被告人朱斌、陈伟国、周宇杰等经预谋,以安排被害人倪某1到澳门“出码”给赌客赚取介绍费为由,让倪某1抵押车辆贷款人民币93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7000元用于购买往返澳门的机票,其余的86800元用于“出码”给赌客。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陈伟国、周宇杰、陈诚等人设计圈套,由被告人陈诚冒充去澳门赌博的赌客,被告人周宇杰假装与倪某1共同“出码”给陈诚赌博,被告人陈伟国又假装带陈诚至赌场赌博输钱,让倪某1误认为其“出码”的86800元已被陈诚赌博输掉,且陈伟国还帮其垫付了“出码”资金110万元。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陈伟国要求被害人倪某1归还其“垫付”的110万元,并安排倪某1向被告人朱斌借款。被告人朱斌、陈伟国、周宇杰等人设计圈套,先由朱斌转账110万元给倪某1,倪某1取现后再将现金交还给陈伟国,制造了朱斌出借110万元给倪某1的假象,并让倪某1出具了110万元的借条。嗣后,被告人朱斌持该借条向被害人倪某1及其家属索要110万元,因被害人家属及时报警而未得逞。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伟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斌、陈伟国、周宇杰、陈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倪某1的陈述,证人倪2、黄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及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借条,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斌、陈伟国、周宇杰、陈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伟国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宇杰、陈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斌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朱斌、陈伟国、周宇杰、陈诚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退赔情况等,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伟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周宇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陈伟国、周宇杰、陈诚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万剑峰人民陪审员 杨神鹰人民陪审员 钱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