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0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同传与冯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同传,冯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130号原告:高同传,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冯建中,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高同传与被告冯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同传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同传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高同传负担。审判员 江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君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