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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0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同传与冯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同传,冯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130号原告:高同传,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冯建中,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高同传与被告冯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同传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同传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高同传负担。审判员 江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君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