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沈炜与凌友珍、刘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炜,凌友珍,刘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608号原告:沈炜,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凤阳县国税局退休公务员,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凌友珍,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刘广杰,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沈炜诉被告凌友珍、刘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沈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炜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沈炜负担。审 判 长 苗传君人民陪审员 汪朝斌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