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晓强、钱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王晓强,钱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5执12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8号。负责人李兴智,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晓强,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钱莹,女,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王晓强、钱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5)建商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晓强、钱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8059.63元及该款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3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60元,由被告王晓强、钱莹共同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王晓强、钱莹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义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遂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截止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王晓强在华夏银行丹阳支行、中国民生银行丹阳支行、丹阳农村商业银行华南支行等4家银行网点有存款,余额合计49.62元,被执行人钱莹在中国工商银行丹阳和平桥支行、浦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有存款,余额合计28.1元。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对上述账户予以网络冻结。除此以外,被执行人王晓强、钱莹名下无房产、车辆、和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17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晓强、钱莹邮寄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失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王晓强、钱莹纳入失信名单,2017年5月19日本院又向被执行人王晓强、钱莹邮寄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向我院账户缴纳执行款。邮寄之后,被执行人王晓强、钱莹并未来我院缴纳执行款。本院拟对两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告知,两被执行人以前不在南京居住,暂无法提供准确下落,另通过关联案件查询,两被执行人在丹阳市人民法院涉及6起民事诉讼,案由均为民间借贷或信用卡纠纷,其中5起进入执行程序且有3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向申请人代理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系统(简称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动态管理满5年,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将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中退出,不再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动态管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仲伯君审判员 吴 虹审判员 彭鸣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翊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