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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陈静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陈静阳,贵州路发钰峰贸易有限公司,陈建宏,张贵平,李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2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金中镇吉乐湾。法定代表人:梁红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海龙,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49034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静阳,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菊,贵州广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511301602。原审被告:贵州路发钰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东兴大街。法定代表人:梁红革,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陈建宏,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原审被告:张贵平,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原审被告:李适,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上诉人上诉人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静阳及原审被告贵州路发钰峰贸易有限公司、陈建宏、张贵平、李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1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1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40元以退回。审判长  谢清明审判员  喻厚智审判员  袁波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梦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