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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与吕尤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吕尤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第417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郎雨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姝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鹏,该公司职业。被告:吕尤佳,男,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诉被告吕尤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5元由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 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