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民终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曹积强、王声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积强,王声华,赵德江,李良全,徐忠新,信阳豫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浒湾至县城公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5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积强,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本科文化,经商,住新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声华,男,汉族,1955年11月21日出生,大专文化,经商,住新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江,男,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高中文化,经商,住新县,现住新县。三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涛,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良全,男,汉族,1961年7月11日出生,高中文化,经商,住光山县商务中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余孝良(实习),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忠新,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经商,原住新县,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信阳豫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729615480A(1-1),住址地光山县弦山北路27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圣,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浒湾至县城公路(S213改线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213指挥部)。负责人李宏。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业松,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新县。系新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纪委书记。上诉人曹积强、赵德江、王声华及上诉人李良全因与被上诉人徐忠新、豫南公司、213指挥部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3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良全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良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良全撤回上诉。审判长  任钢审判员  陈钢审判员  吴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