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6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6846号原告:王某,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清况,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珍,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许某,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王某与许某于2010年11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分割位于石狮市灵秀镇灵狮开发区A15幢三楼、六楼夫妻共有套房的约定;2.依法分割上述三楼、六楼套房,判决确认王某对上述三楼、六楼套房享有50%的份额,价值约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许某负担。事实和理由:王某与许某经人介绍于1996年相识,并于同年9月17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于1996年7月30日生育长女许宝晶,于2001年2月6日生育次女许雅芳。由于受许某的欺诈和游说,两人于2010年11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婚生女许宝晶、许雅芳由许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址于石狮市灵狮开发区A15幢第八间一楼店面及店面楼上三楼和六楼为双方的共同财产,至今未办理产权证,双方同意将一楼店面给两个婚生女共同所有,三楼及六楼的套房归许某所有。自离婚后许某立即支付13万元整给王某。事实上,上述财产及支付的13万元均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许某较为强势,加上其有意的隐瞒和游说,使王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处于不利地位和体现分割的不公平,并不是王某的本意。同时基于两婚生女由许某抚养、教育且由其自行负担抚养费,故王某与许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及办理离婚手续。想不到的是,许某对婚生女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还将女儿许雅芳赶出门,致使女儿许雅芳无家可归。为此,王某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经贵院作出(2012)狮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许雅芳由王某抚养,许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许雅芳满18周岁。许某的行为已违反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王某有权依法请求撤销上述三楼、六楼套房夫妻共有套房的约定。基于上述事实,王某主张就本案诉争财产有权分得且依法应对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相关财产约定予以撤销或变更,故于2014年8月1日向贵院提起诉讼,但贵院却作出(2014)狮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王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办法官说明可另案主张并动员建议,王某以打算将来另案主张为由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泉民终字第38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王某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与许某经人介绍于1996年相识,并于1996年9月17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10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石狮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双方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二、婚生女许宝晶、许雅芳由男方(许某)抚养成人,教育抚养费由男方承担,女方(王某)有随时探望孩子的权利,自婚生女成年后可自愿跟随男方或女方生活;三、共同财产:址于石狮市××镇××开发区××第八间一楼店面给两婚生女共同所有,三楼及六楼套房归男方所有,自离婚生效后男方应立即支付人民币拾叁万元整给女方;四、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2011年11月15日,王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2年3月13日止),该判决于2011年11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8月1日王某向本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一、判令址在石狮市××镇××开发区××第八间的楼上三楼变更为王某所有;二、王某代为收取石狮市××镇××开发区××第八间一楼店面50%租金的收益权。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狮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裁定,以王某与许某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距今已经超过一年的法定受理期限为由,裁定驳回王某关于变更址在石狮市××镇××开发区××第八间的楼上三楼为王某所有的起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于2014年12月18日以打算将来另案主张为由,自愿撤回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泉民终字第3822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王某撤回上诉。本院(2014)狮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王某的起诉与(2014)狮民初字第2382号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且本案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基本相同,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清真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人民陪审员 吴文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直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