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畅与党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畅,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李畅,男,汉族,住绵竹市。被执行人:党波,男,汉族,住什邡市。本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党波的银行存款3044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