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许铁圈与孙宏华、张学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铁圈,孙宏华,张学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6民初245号原告:许铁圈,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英杰,男,绛县中城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宏华,女,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婷婷,女,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平,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许铁圈与被告孙宏华、张学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铁圈的委托代理人程英杰,被告孙宏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婷婷、被告张学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铁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晋M4****号现代索纳塔轿车一辆;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3、本案全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去外省开饭店做生意,于是将自己所有的晋M4****号现代索纳塔轿车一辆交由被告张学平临时保管。2016年12月28日,原告返乡向被告张学平要求归还该车时,被告张学平却以被告孙宏华将该车扣留为由暂时不能归还,后虽然尽过原告多次催要,但二被告至今不能将该车归还,故依法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请。原告许铁圈在举证期限内就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编号为:14000422****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证明车牌号为晋M4****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系原告所有;2、申请证人祝光辉出庭作证。被告孙宏华辩称,原告不是晋M4****号车辆的合法所有人,我通过调查得知2014年2月26日该车由张江浩以35000元过户到原告名下。该车是我与张江浩于2013年去北京购买的,裸车价格十五六万。该车一直由我和张江浩占有使用。原告与张学平是邻居,且关系特别好,又是我与张江浩的媒人。原告非常清楚我的婚姻状况及财产状况。张学平将车辆过户到原告名下,是为了恶意转移财产,因此原告只是名义上的车主,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间内,被告孙宏华向本院提交证据有:一、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孙宏华与张江浩2012年1月6日登记结婚;二、协议书一份,证明1、2013年孙宏华与张江浩购买现代索八轿车一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2015年8月1日,张江浩承诺如其再出现原则性问题,该车辆归孙宏华所有;3、该车辆一直由孙宏华、张江浩使用。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证明本案涉案车辆系2014年2月26日由张江浩名下过户至原告许铁圈名下,交易价格为35000元。与市场价相差甚远,该车辆系孙宏华与张江浩2013年10份以裸车十六七万的价格在北京购买,11月20日才上户,至2014年2月26日仅四个月的时间,且该车辆没有发生任何事故,怎么可能只值35000元;四、光盘(当庭播放),录音书面材料两份,证明1、原告许铁圈明知本案涉案车辆系张江浩和孙宏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二人在闹离婚;2、被告张学平将车辆过户给原告许铁圈;3、过户的原因据原告许铁圈讲是因张学平欠其钱。被告张学平辩称,买车时是我借钱买的,2014年儿子张江浩提出没有还款能力把车抵价出去,他们都同意了,然后就抵出去了。在举证期间内,被告张学平向本院提交证据有:申请证人张江浩、彭健出庭作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10份,张江浩在北京以约16万元的价格购买白色现代索纳塔小型轿车一辆,张江浩为车辆所有人,车牌号为晋MJH0**。张江浩系被告张学平之子、孙宏华的丈夫。因被告张学平欠原告8万元无力偿还,随将该车作价13万元抵顶给原告,再由原告支付被告张学平之子张江浩5万元。2014年2月26日,原告与张江浩在运城经济开发区鼎鑫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将车辆信息变更为:所有人为许铁圈,获得方式为购买,车牌号为晋M4****,发票记载价格为:3.5万元。过户后张江浩即将该车交由原告许铁圈开回。后由于原告去外省做生意,又将车辆交由被告张学平代为保管。在被告张学平保管期间,该车一直由被告孙宏华占有使用。2016年12月28日,原告返乡要求被告张学平归还该车时,被告张学平以该车被被告孙宏华扣留为由,不能归还。经过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不能将该车归还,故讼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基上事实,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2014年2月26日,张江浩将自己所有的晋MJH0**白色现代索纳塔小型轿车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并在运城经济开发区鼎鑫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过户后张江浩将车辆实际交付给了原告。因此,本案中,该轿车自交付时已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原告许铁圈取得了该轿车的所有权。故被告孙宏华的反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宏华应将占有使用的现车牌号为晋M4****白色现代索纳塔小型轿车一辆返还给原告许铁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孙宏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许铁圈车牌号为晋M4****白色现代索纳塔小型轿车一辆;二、驳回原告许铁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孙宏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斌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