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民申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世钰与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世钰,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7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世钰,女,194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天,重庆坤源衡泰(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许先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学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陈开富,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世钰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6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春晓审 判 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张 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