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民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梁广成、陆芬昌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广成,陆芬昌,梁兰,梁林,陆盛海,邓维,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良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民终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广成,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栋,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陆芬昌,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成(系夫妻关系),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黄村镇平原村古范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栋,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兰,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成(系父女关系),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黄村镇平原村古范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栋,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林,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成(系父子关系),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黄村镇平原村古范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栋,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盛海,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维,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信昌,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商城A-12号楼222号房。法定代表人:梁秀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良胜,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上诉人梁广成、陆芬昌、梁兰、梁林因与被上诉人陆盛海、邓维、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良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2016)桂0423民初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梁广成、陆芬昌、梁兰、梁林与被上诉人陆盛海、邓维、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上诉人梁广成、陆芬昌、梁兰、梁林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广成、陆芬昌、梁兰、梁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广成、陆芬昌、梁兰、梁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梁广成、陆芬昌、梁兰、梁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友齐审 判 员 朱卓慧审 判 员 黄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胡健霞书 记 员 廖远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