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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朱亚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8刑初119号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亚涛,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初中肄业,居民家庭户口,住长垣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亚涛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建楠、被告人朱亚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7日,被害人高某驾驶无号牌货车,因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被长垣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查扣并处10000元罚款。被害人高某通过其亲戚韩某委托被告人朱亚涛协调此事,2016年4月27日,朱亚涛以协调此事需花钱为由让高某给其转账7500元,但并未将该笔款项用于受托之事,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后被害人高某联系不到被告人朱亚涛,于2016年5月4日向长垣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缴纳罚款10000元。后被害人高某多次联系朱亚涛退款未果。案发后,被告人朱亚涛近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亚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手机短信记录截屏、长垣县公安局丁栾派出所证明,收条,长垣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人韩某、佘某证言;被害人高某陈述;被告人朱亚涛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亚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亚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朱亚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亚涛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左民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坤 微信公众号“”